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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7月,一个叫万洪的人介绍泽州万衡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衡公司)与贵州天元隆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隆公司)做煤炭生意,该亦以万衡公司的名义向天元隆公司销售煤炭。因天元隆公司需以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万衡公司结算货款,万衡公司遂于2014年9月17日以快递形式向天元隆公司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万洪取回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万洪从天元隆公司取到两张(每张100万元)共计200万元的汇票后,经万衡公司多次催要,万洪以各种理由推辞,长时间未交还万衡公司。万衡公司感觉有问题,遂找到本律师求助。本律师根据万衡公司所述的情况,认为万洪的行为很可能在犯罪,为了确保犯罪不能够得逞,本律师建议万衡公司先向出票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进行挂失,在此期间先后由晋城古书院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特古矿公司)和晋商银行晋城分行出示了该两支票据,从出示的该两支票据上可以看出万衡公司的背书印章明显是假的。本律师在此基本上认为万洪在实施犯罪,遂立即协助万衡公司向泽州县公安局报案。经泽州县公安局侦查万洪的行为确实涉嫌犯罪,依法将其逮捕归案,经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向泽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律师作为万衡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泽州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确认,被告人万洪假称为万衡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张某某联系向古矿公司购买煤炭,并私刻万衡公司印章加盖于该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上,于2014年11月30日将汇票背书给古矿公司购买了价值200万元的煤炭,用于其本人发煤营利。其中一支银行承兑汇票经背书转让给了晋商银行晋城分行,另一支承兑汇票被扣押。2016年5月9日,泽州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洪虽与万衡公司存在煤炭交易往来,但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万衡公司印童并且用该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万洪犯罪所得赃款应予追缴,扣押在案的银行承兑汇票可先行发还其犯罪行为发生前的原合法持有人(万衡公司)。同时被告人万洪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l00000万元。泽州县人民法院判决后,万洪不服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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