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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泽州县南村镇司匠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终胜诉

 ( 本案一波三折,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这是发回重审的判决书。但是2008年的判决书至今仍然未执行完毕)     

 

     山西省泽州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泽民初字第278   

   原告李xxxxxxxxxxxxxxxx人,农民,晋城市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陈仲忠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泽州县南村镇司匠煤矿(以下简称司匠煤矿)

    定代表人李白旦该矿矿

    委托代理人李立,山西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x,男,1933年5月出生,XXXXXXXX人,农民,现任本村

    委托代理人郭三荣,xxxxxxxxxxxxxxxxxxxxx人,农民,现任本村。系郭xx之女。

    第三人泽州县南村司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司匠村委)

    法定代表人二伟,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建华,司匠村委法律顾问。

    原告福明与被告司匠煤矿民借贷纠纷一2007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台议庭于2007年11月

13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司匠煤矿归还原告李福明欠款45000元,以及截止到2005年9月l8日的利息(按每天每

0.00067元计)194490.28元,2005年9月18日起l45000元金计(每天每元0.00067元)到执行完毕之日。判被告司匠煤矿不服,起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23日作出裁定发回我院重审。本案于20084月21案登记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司匠村委归还原告李福明欠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72746.45元;

    二、被告郭守智不承担责任;

三、被告司匠煤矿不承担责任。

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履行,如果未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595元,原告李福明已预交,确定由第三

人司匠村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树平

               审判员  成素霞

               审判员  张镉责

             二oo八年九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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