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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报废车辆致人损害怎么办?

问:2012年12月20日,我在自己家门外的街道上站着,突然被呼啸而来的一辆小型卡车撞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左腿高位截瘫。后来知道这辆小型卡车是王某从一公司购买的转了几手的报废车,王某也没有驾驶证。我和王某是一个村的,事发后王某给了2000元钱就再也不管不问了,我家里人去找他,他说他也不是故意的,他没有钱,我们爱怎么办怎么办。请问陈律师,我们该怎么办啊?

答:首先,王某对你的伤害肯定是应该承担责任的,如果就赔偿问题和王某说不成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他赔偿你的损失。不过,你和王某是一个村的人,应该知道他的经济情况怎么样,如果他确实没有经济能力的话,我建议你不妨在起诉王某时将卖给王某车辆的那个公司或者知道的其他转让报废车辆的人或者单位一并作为被告起诉。因为,根据201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公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如果王某购买的车辆属于报废车,报废车不能买卖,该公司和其他转让报废车辆的人或者单位都应该对你的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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