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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可否将离婚协议寄给女方或者委托律师去找女方签离婚协议? |
问:我因和老婆双方不和而决定离婚,可因工作繁忙抽不开身不能回去,可否将拟好的离婚协议寄回家中让女方签字,我不回去的话女方签字是否有法律效力?或者委托你们律师去找我老婆签字,可以吗? 答:如果女方同意你拟的协议内容,无论你寄回或者委托律师代理你去找女方签字都可以。但是,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即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离婚,也必须双方共同到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因此,如果你真的想离婚的话,建议你在忙过这一段以后,回家和妻子达成离婚协议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同时提醒你,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2013年1月24日刊登在《山西广播电视报-晋城周刊-法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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