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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出售的商品致人损害如何证明质量没有问题?

问:陈律师你好,我是一个卖烟花爆竹的经销店,今年元旦的时候,一个七岁的小男孩孩自己放爆竹,点着后没有扔出去就响了,将这个小孩的左手崩伤。现在这个小男孩的父亲将我起诉到法院,说是我卖的爆竹质量不合格,让我赔偿。我认为我的爆竹是从正规厂家进的货,不可能有质量问题,请问陈律师,我该怎么办?    答:首先,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也就是说,不管是不是质量问题导致损害的发生,只要受害人认为是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即可以起诉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起诉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你是产品的销售者,受害人将你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室没有错的,你应该积极应诉。不过,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你认为你在运输或者保存过程中没有问题,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厂家参加诉讼,由厂家来向法院负责爆竹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如果你不申请追加厂家参加诉讼,万一你不能证明爆竹的质量合格你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013年1月17日刊登在《山西广播电视报-晋城周刊-法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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